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于 二○○六年九月十九日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
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于 二○○六年九月十九日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,该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以公布,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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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2月21日